- 第1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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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酒店和住宿的客人之间缔结的住宿契约以及有关的其他契约均以本条款为准,未在本条款中规定的事项,则依照法令或一般习俗等约定。
- 本酒店,如有不违反法令及习俗范围的特约情况,前项可忽略,以该特约为优先。
- 第2条(申请住宿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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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请与本酒店缔结住宿契约者,应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用
- 其他本酒店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 若住宿者在住宿期间申请延长超过前项第(2) 项所申报之住宿日期时,本酒店将视该申请提出之时为新住宿契约之申请日,并据此处理。
- 第3条(住宿契约成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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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住宿契约在本酒店同意前条所述申请时成立。但若本酒店能证明未曾同意该申请,则不在此限。
- 若住宿契约依上述规定已成立,住宿者应于本酒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本酒店所规定的申请费用。
- 该申请费用将首先用于抵扣住宿者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遇需适用第6条及第16条规定的情况,则按顺序用于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若有剩余,依第11条规定,在结算住宿费用时退还。
- 若住宿者未于第2项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申请费用,则该住宿契约将失去效力。但仅限于本酒店已事先告知住宿者付款期限的情况。
- 第4条(关于免除预订金支付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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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在契约成立后,亦可同意免除该项预订金支付义务的特别约定。
- 在同意住宿契约申请时,若本酒店未指定前条第2项所述的付款期限,即视为同意前项所述的特别约定。
- 第4条之2(关于配合防疫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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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酒店可根据《旅馆业法》(1948年(昭和23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向拟入住者提出防疫协助请求。
- 第5条(拒绝缔结住宿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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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拒绝缔结住宿契约。但本条并不意味着酒店可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下拒绝住宿。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的;
- 因客房已满而无空余房间时;
- 可确认拟入住者在住宿相关事项上,可能从事违反法令、扰乱公共秩序或违背良俗的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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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确认拟入住者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
- 1)属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1991年(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所定义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第6款所定义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关联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 2)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团体;
- 3)法人中其董事之一为暴力团成员的;
- 拟入住者曾有明显骚扰其他客人的言行;
- 拟入住者为《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所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
- 拟入住者提出暴力性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请求(但若该请求系根据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推进法(2013年(平成25年)法律第65号。以下简称《残疾人歧视消除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形除外);
- 拟入住者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定、在实施过程中会造成过重负担,并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客提供住宿服务的要求时;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住宿时;
- 拟入住者为严重醉酒等状态,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明显困扰,或已有明显不当言行者(依据本酒店所在地都道府县的《旅馆业法施行条例》)。
- 第5条之2(关于拒绝缔结住宿契约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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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酒店根据前条规定拒绝缔结住宿契约,拟入住者有权要求说明其理由。
- 第6条(住宿客解除契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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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客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契约。
- 若因住宿客自身原因导致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约的情形(但不包括根据第3条第2项,本酒店已指定申请金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而住宿客在该支付日前解除住宿契约的情形),则本酒店将依照表1所载标准收取违约金。
- 若住宿客未事先联络且在预定住宿当日24时仍未抵达(如已明确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起2小时后),本酒店可视为住宿客已自行解除住宿契约并据此处理。
- 第7条(本酒店的解除契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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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形下,本酒店可解除已成立之住宿契约。但本条并不表示本酒店可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以外之事由下拒绝提供住宿服务。
- 住宿客被认定存在或有可能实施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俗之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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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被认定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
- 1)暴力团、暴力团成员、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者;
- 2)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经营活动之法人或其他团体;
- 3)其法人董事中有暴力团成员者。
- 住宿客对其他住宿者、馆内的外包工作人员或其他使用者有明显骚扰行为者。
- 住宿客被确认患有特定传染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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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之要求者(但根据《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所提出的“社会性障碍消除要求”除外)。〈属于暴力性要求行为的范畴〉以下列举的行为仅为示例,并不限于此。
- ⅰ身体攻击(如殴打、伤害)
- ⅱ精神攻击(如恐吓、诽谤、损害名誉、侮辱、恶言辱骂)
- ⅲ强迫下跪
- ⅳ持续性或反复性、以及执拗性(纠缠不休)的言行
- ⅴ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拒绝离开、强行滞留、非法拘禁)
- ⅵ歧视性言行
- ⅶ性骚扰或其他性相关不当行为
- ⅷ针对员工个人的攻击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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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反复提出、或仅一次,但其影响即认定为重大之情形时,根据《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列之、对本酒店造成过重负担且严重妨碍其他住宿服务的要求时。〈属于《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行为〉以下列举的为示例,实际不局限于此。
- ⅰ反复要求提供明显超过其他住客待遇的服务,例如:不合理的房费折扣、不合理的精神赔偿、不合理的房型升级、不合理的延迟退房、不合理的提前入住、合同中未约定的接送服务等。
- ⅱ反复要求本馆不安排其他住客入住其房间上下左右的相邻房间。
- ⅲ反复要求由特定员工单独接待自己,或反复要求某位员工不得上班。
- ⅳ反复要求以下跪等缺乏社会合理性的方式进行道歉。
- ⅴ即便本馆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瑕疵或过失,或与服务无关,仍反复要求更换商品、金钱赔偿或道歉。
- ⅵ从要求内容的合理性出发,反复用不当的方式或态度提出此类要求。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 拟入住者处于酩酊状态或类似情形,有可能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骚扰,或其言行已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影响时。(依据本馆所在地都道府县之旅馆业法施行条例)
- 住宿客在寝室吸烟、恶意操作消防设备、或其他未遵守本酒店规定之使用规则(包括使用指南、注意事项、公告等)之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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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酒店依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契约,住宿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务部分的费用将不予收取。
- 第7条之2(住宿契约的解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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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在本酒店依前条规定解除住宿契约之情况下,可向本酒店请求说明解除原因。
- 第8条(住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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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须于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办理以下事项的登记:
- 住宿客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 如为外国籍者,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 离店日期及预计离店时间;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如欲使用除本酒店认可的货币以外的支付方式支付费用者,须于前项登记时提前告知本酒店。
- 第9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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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起至次日上午11点止。但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抵达日及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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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酒店可视情况允许住宿客在上述时间以外继续使用客房,并将根据下列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 使用至下午1点前者,加收相当于客房费50%的费用;
- 使用至下午1点以后者,收取客房费全款
-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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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在本酒店内须遵守由本酒店制定并张贴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指南、注意事项及各项公告等)。
- 第11条(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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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应于住宿客抵达时,或本酒店提出请求时,在前台以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
- 即使本酒店已提供客房且可供使用,若住宿客选择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费用。
- 第12条(本酒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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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契约及相关契约过程中,或因不履行而对住宿客造成损害时,本酒店将予以赔偿。但若损害并非由于本酒店过错所致,则不在此限。
- 第13条(无法提供已订客房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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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酒店无法为住宿客提供已订之客房,将在取得住宿客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与原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 若未能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则本酒店将向住宿客支付与原住宿条件等值的补偿金,并作为损害赔偿金处理。但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酒店责任造成,则不支付补偿金。
- 第14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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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客寄存于前台的物品,如发生灭失、损坏等损害,除因不可抗力外,本酒店将予以赔偿。现金及贵重物品不接受前台寄存,请妥善保管于各客房内的保险箱中。
- 住宿客携带入馆但未寄存于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损坏等损害,本酒店将予以赔偿。但对于住宿客未事先申报种类及价值的物品,赔偿金额以15万日元为限。
- 第15条(住宿客的手提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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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客的行李如提前送达本酒店,仅在本酒店事先确认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于住宿客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
- 住宿客退房后若遗留行李或携带品于本酒店,确认所有者身份后将联系本人并征求处理指示。若无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本酒店将保管一定期限,随后对贵重物品上交最近警察局,其它物品将予以丢弃处理。
- 关于前两项所述行李及携带品的保管责任,若为前项情形,适用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若为后项情形,适用第14条第2款的规定。
- 第16条(住宿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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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害时,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害。
- * 第6条(住宿客解除合同的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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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 上述百分比为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 若合同住宿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多少天,均收取一天(首日)违约金。
- 若团体客(15人以上)部分解除合同,按住宿日期前10天(若此后受理申请,则以受理当天为准)计算,住宿人数的10%(不足部分进位)范围内,不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