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條(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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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館和住宿的客人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有關的其他契約都以此契約為準,與此契約條款以外的事項,要依照法令(法令或按法令製定的事項。以下同樣)或一般習俗等規定。
- 本館,如有不違反法令及習俗範圍的特約情況,前項可忽略,該特約為優先。
- 第2條(申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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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定申請在本館住宿的旅客,可向本旅館申報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抵達予定時間
- 住宿費用
- 其他本館所規定的諸需要事項
- 若住宿者於住宿期間內,提出欲延長住宿至前項第2條的住宿日期時,本館會以客人提出申請當天作為重新締結住宿契約的申請日。
- 第3條(契約成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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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契約,本館認可前條所述申請時契約成立。但是本館證明認可上述申請時契約不成立。
- 根據前項規定,若住宿契約已成立,則須在本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館所定之訂金。
- 關於申請金額,首先,充當住宿者最終應該支付的住宿費,與第6條及第16條款相吻合時,依照順序充當違約金其次充當賠償金額,如有餘額,按照第11條規定支付住宿費時返還給住宿者。
- 第2項的申請金額及上述本館指定支付日之前未能支付時,住宿契約當失效。但上述是以本館在告知住宿者之後的情況下成立。
- 第4條(不需要支付申請金額的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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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條第2項所之規定,本館根據特約情況契約成立後會發生無需支付申請金額情況。
- 有關同意申請住宿契約事宜,本館沒有要求支付在上一條第2項所寫申請金額及沒有指定支付日期時,會按照上述特約合約對待。
- 第4條之2【請協助設施的對預防感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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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對預定住宿者,根據旅館行業法(1948年(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規定有權利要求協助。
- 第5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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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以下情況,本館可以不履行住宿契約。但這一項並不意味本館在旅館行業第5條以外的情況下可以拒絕住宿。
- 住宿申請,有違反此條約時。
- 因為室滿(滿員)原因沒有剩餘房間時。
-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在住宿問題上,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風俗等不良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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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 1)至 3)的行為時。
- 1)為防止暴力團員不當的行為等製定的法律(1991年(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暴力團(以下為「暴力團」。),同法第2條第6號所規定的暴力團員(以下為「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的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者。
- 2)指揮暴力團或暴力團員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 3)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裏有暴力團員時
- 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明顯的騷擾行為時。
- 預定住宿者,旅館行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規定被確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以下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 有關住宿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超越合理範圍要求時(有關預定住宿者以障礙為由推進解除歧視有關法律(2013年(平成25年)法律第65號。以下為「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
- 預定住宿者,對「本館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有反覆行為時。
- 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提供住宿時。
- 預定住宿者為酒醉者等,且有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重大困擾之虞,或其言行已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困擾時。(依本館所屬之都道府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 第5條之2【拒絕締結住宿申請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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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住宿者,根據本館前條規定不履行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 第6條(住宿客的解除契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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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客,可以向本館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 本館,因住宿客的過失導致解除住宿契約的全部或一部分時(第3條第2項規定本館指定的申請費的支付日之前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參照表1,收取違約金。
- 本館,住宿客未經聯絡,住宿當日凌晨12點(明示到達予定時間,超過2小時的時間)沒有抵達時,會以住宿客方自動解除住宿契約而進行處理。
- 第7條(本館的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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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住宿契約。但是,本項,並不意味本館在旅館行業第5條以外的情況下可以拒絕住宿。
-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在有關住宿,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風俗等行為及相等行為時。
-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 1)至 3)的行為時。
- 1)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的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者
- 2)指揮暴力團或暴力團員進行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 3)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裏有暴力團員時
- 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館內的外包工作人員或其他使用者有明顯的騷擾行為時。
- 預定住宿者,被確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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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宿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超越合理範圍要求時(住宿客因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屬於暴力性的要求行為〉以下所列為舉例,並不限於這些行為。
- ⅰ身體攻擊(暴力、傷害)
- ⅱ精神攻擊(恐嚇、毀謗、名譽損害、侮辱、辱罵)
- ⅲ要求下跪
- ⅳ持續、反覆且糾纏不休的言行
- ⅴ拘束性行為(拒不離去、賴著不走、監禁)
- ⅵ歧視性言行
- ⅶ性騷擾言行
- ⅷ攻擊員工個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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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住宿者,對本旅館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有反覆行為、或僅一次,其影響即認定為重大之情形時。〈屬於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列的行為〉以下所列為範例,並不限於這些行為。
- ⅰ反覆要求不合理的住宿費折扣、不當賠償、不當房型升等、不當延後退房、不當提早入住,或未列入契約中的接送服務等,要求提供相較其他住宿客明顯過度的服務
- ⅱ反覆要求不得讓其他住宿客入住其所住房間的上下左右相鄰客房
- ⅲ反覆要求僅由特定人員應對自己,或反覆要求不讓特定人員上班
- ⅳ反覆要求使用下跪等明顯缺乏社會合理性的方式進行道歉
- ⅴ即使本館提供的服務並無瑕疵或過失,或與所要求的內容無關,仍反覆要求更換商品、金錢補償或道歉
- ⅵ就其要求內容的正當性而言,實現該要求所採取的手段或方式過於不當,且反覆提出該類要求
- 天災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提供住宿時。
- 預定住宿者為酒醉者等,且有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重大困擾之虞,或其言行已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困擾時。(依本館所屬之都道府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 在寢室躺著抽煙,對消防用設備等做小動作,及其他不遵守本館制定的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包含使用須知、注意事項、服務指引等)。
- 本館根據前項的規定為準要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會索取住宿客未曾得到的住宿服務的費用。
- 第7條之2【解除住宿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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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對本館,基於前項解除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解釋說明。
- 第8條(登記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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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住宿當日,在本館櫃檯,進行以下登記。
- 住宿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 外籍人士需登記其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
- 預定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 其他經本館認為有必要登記之事項
- 若住宿費用將以本館認可的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時,須於前項登記時事先告知。
- 第9條(客室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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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者在本館的客室的使用時間為,下午3點起至隔日11點為止。但是,連續住宿的時候,除了抵達日和出發日,可以全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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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也可以在前項指定時間外使用客室。需要另外支付以下的追加費用。
- 至下午1點前退房,加收客房費用之50%
- 超過下午1點,加收全日房價
- 第10條(利用規則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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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在本旅館內,須遵守本館所制定並於館內公告的使用規則(包括使用須知、注意事項、說明等)。
- 第11條(費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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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者需支付的住宿費用,應以流通貨幣或本館認可的其他替代方式,於住宿客在抵達時或本館請求支付時,在櫃檯進行支付。
- 本館為住宿客提供客室,準備可以使用後,住宿客任意未住宿的時候,也會向住宿客索取住宿費。
- 第12條(本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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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住宿契約及和此相關的契約履行,或不履行等原因給住宿客帶來的損失,加以賠償。但是,不屬於本館的原因時,不予履行。
- 第13條(對已經簽約後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務時的應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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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館,對已經簽約後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務時,經過住宿客的允許,盡量保持同一條件盡快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 本館,前項所述不能安排到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支付違約金相當的補償費,其補償費充當損害補償費。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室事宜,不是本館的原因時不予補償。
- 第14條(寄托物品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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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客寄放在前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損壞等情況時,除了不得已情況外,給與賠償。至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櫃檯不提供保管,請存放於各客房內之保險箱中。
- 住宿客隨身帶到館內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未寄放在櫃檯,本館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誤時會賠償之損害。但是本館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格時,住宿客沒有履行時,本館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誤外,賠償十五萬日圓為限。
- 第15條(住宿客的手提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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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客的行李,在客人之前抵達本館時,僅限在行李抵達前本館得到通知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住宿客抵達櫃檯時進行遞交手續。
- 住宿客出發後,發現行李或攜帶品忘記時,進行失物認領,且辨識出所有人時,本館可能會聯絡所有人並會要求本人的指示。但若無法取得指示或無法辨識所有人時,將會保管一段期間,而後將貴重物品將交由最近的警察機關處理,其餘物品則將進行處分。
- 前2項有關住宿客的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本館的責任,第1項的情況前條第1項規定中,同條第2項規定為基準。
- 第16條(住宿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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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館造成損害時,其住宿客應對本館進行損害賠償。
- ※第6條 住宿客契約解除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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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 %,相對基本住宿費違約金的比率。
- 縮短契約天數時,與縮短天數無關,按一天(第一天)違約金收取。
- 團體客(15名以上)的一部分解除契約時,住宿10天前(其當日後接受申請時接受申請日為準)住宿人數的10%(尾數上進)不收違約金。